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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天府新区航空旅游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》的通知
点击量:15      发布时间:2025-10-29

学校各部门、二级学院:

《天府新区航空旅游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》已经学校院委会审议通过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 

 

 天府新区航空旅游职业学院

 20251029


学生申诉处理办法

第一章  总 则

第一条 为了贯彻依法治校的原则,防止和纠正不当处分(处理)学生的行为,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,保障和监督学校有关机关依法公正、准确行使职权,根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教育部第41号令)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,就学生申诉处理问题,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。

二条 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高职专科学生。

第三条 本办法所称的申诉,是指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,按照有关规定,向学校申诉机构提出申请,请求学校申诉机构对原处理行为进行复查的行为。

第四条  学生申诉应遵循依法、及时、公平、公正、公开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独立进行申诉处理的原则。

第二章 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

第五条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“委员会”)为受理学生申诉的专门机构,其办公室设于学生工作处。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,共计11人: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1人、纪律检查委员会(监察委员会)代表1人、学生工作处负责人1人、安全保卫与宿舍管理处负责人1人、教务处负责1人、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及学生科代表各1人、辅导员2人(其中1人为申诉学生的辅导员,另1人为其他辅导员)、学生代表2人(校学生会干部1人以及申诉学生所在班级的班长1人)。当作为常任委员的各部门负责人出现更换时,由新任负责人自然接替原负责人担任常任委员。

第六条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处理学生申诉的专门机构,受理学生对退学处理或违法、违纪处分的申诉。具体内容如下:

(一)受理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学生申诉;

(二)向有关单位(部门)和人员调查取证,查阅文件和资料;

(三)对申诉进行复查,并作出申诉复查结论,需要更改原处理决定的,提交院委会审议;

(四)按照规定应当承担的职责。

第三章  申诉的适用范围

第七条 学生对学校作出的下列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,可以依照本办法提出申诉:

(一)取消入学资格;

(二)退学处理;

(三)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、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。

第八条 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受理学生对下列事项提出申诉:

(一) 申诉事项不属于第七条规定受理范围的;

(二) 申诉超过本办法规定申诉时限的;

(三) 申诉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诉的;

(四) 已撤回申诉,又无正当理由再申诉的;

(五) 由他人代理的申诉,其代理人不符合要求的。

第四章  申诉的受理及处理程序

第九条 学生对学校原处理决定有异议的,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之内,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。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,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。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,经学校校长批准,可延长 15日。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,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。

第十条 学生提出申诉时,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机构递交申诉申请书,并附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(复印件)及相关证据。申诉书应写明以下内容:

(一)申诉人姓名、班级、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;

(二)申诉的事项、理由及要求;

(三)证据和证据来源;

(四)提出申诉的日期。

第十一条 申诉期间,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,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停止执行;

(一)学校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;

(二)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;

第十二条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,认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、依据、程序等存在不当,作出撤销或者变更的复查建议,提交学校研究后由院委会审议,最后的决定以学校的名义作出,为最终的处理决定。

第十三条 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,学生可以撤回申诉。要求撤回申诉的,学生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提出,撤回申诉后,除非有正当理由,不得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申诉。受理申诉机构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后,停止审查工作。

第十四条 自处理、处分或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,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,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。

第五章  听证的规定和程序

第十五条 听证会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任。

第十六条 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可以使用以下职权:

(一)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、地点;

(二)决定听证的延期、中止或终结;

(三)询问听证参加者;

(四)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;

(五)维护听证秩序,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,对情节严重的责令退场;

(六)听证会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,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。

第十七条 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:

(一)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,宣布案由;

(二)申诉学生就事实、理由、证据或者依据进行陈述、申辩,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;

(三)学生工作处或二级学院对于作出原决定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就事实、理由、证据或者依据进行答辩,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;

(四)在听证会允许下,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证,询问在场的证人;

(五)当事人做总结陈述;

(六)听证会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。

第十八条 听证会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。听证笔录应当由申诉的学生和参加听证的相关部门人员签名。

第十九条 听证结束后,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听证情况作出复查决定。

第二十条 学生申请听证,申诉处理委员会将听证的时间、地点告知学生后,该学生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,视为撤回申诉。

第六章  附则

第二十一条 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。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,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以本办法为准

2025-10-29天府航旅〔2025〕74 号-关于印发《天府新区航空旅游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》的通知.pdf